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及其他相关法例规管的活动,任何人拟经营食肆,必须在开业前领有由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环署)署长签发的食肆牌照。发牌予食肆旨在保障公众卫生及顾客安全。一般而言,作食肆用途的处所必须符合屋宇署、消防处、食环署、地政总署和规划署就楼宇安全 (包括没有违例建筑工程)、消防、通风设施及卫生方面订立的规定,以及符合政府租契的条件和法定图则的规限。为方便食物业尽早开业,食环署推行暂准牌照制度,向已符合卫生、楼宇安全和消防安全各项基本规定的处所签发暂准食物业牌照。暂准牌照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在这段期间,持牌人须履行所有尚未遵行的规定,才会获发正式牌照。阅览有关申请饮食牌照的详情内容 中文版 / 英文版
我们考虑到初次创业者在申请食肆牌照的时候会感到困扰和苦恼,所以我们特别设有代办申领各类型餐饮业牌照、转让各类型牌照或许可证、代办各类型申请牌照上所需要的证书,我们公司专门特别安排专业的牌照顾问为各位顾客解答一切申请食肆牌照上的疑难。
不应办的事项:
拣选位于工业大厦内的处所;
拣选位于楼上指定作住宅用途的处所;
拣选位于第四层地库或以下的处所;
拣选位于指定作紧急情况时使用地方的处所;
拣选直接位于注册学校、幼儿中心或安老院下一层的处所,要避免对该等设施构成火警威胁;
拣选只有一道楼梯的大厦的上层单位;
计划使用设有沙井或粪管/污水管及雨水管的地方作为厨房、食物配制室及碗碟洗涤室;
在申请审查小组还未核准牌照申请前,动工修葺或装修有关处所;
对已获申请审查小组核准的建议设计图则作不必要的修改。任何改动都会阻延处理申请的工作;
在未获发牌当局签发牌照前就开始营业;
对其他政府部门,例如屋宇署、消防处、机电工程署及环境保护署等所订的规定置诸不理(即使已获发牌当局发出牌照)。
应办的事项:
拣选根据入伙纸及政府土地契约指定作经营食肆业务的处所;
拣选没有违例建筑工程的处所(可参照核准建筑图则);
最好拣选实用楼面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处所做普通食肆,以及不少于20平方米的处所做小食食肆;
拣选楼面有足够负荷量的处所;
拣选有走火通道的处所;
拣选有自来食水供应、冲水厕所及妥善排水系统的处所;
拣选可以在厨房、厕所及座位间装设独立通风系统的处所;
将拟申领食肆牌照的处所的设计图则及空气调节/通风系统的设计图则各一式三份,连同申请书一并送交有关的牌照组;
设计图则应以十进制单位按比例(不少于1:100)绘制;
参考有关条例中排水、防止空气污染及噪音管制等方面须遵守的规定;
若须进行大规模的改建或加建工程,或对上述某项规定并不熟悉,应聘用一名认可人士或注册结构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