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社合格证明书(会所牌照)介绍
根据《会社(房产安全)条例》(第376章),“会社”是指任何法团或社团,其组成目的是为会员提供社交或康乐设施,而且是: (A) 为会员提供服务(不论是否牟利); (B) 拥有只是会员及其带同的宾客才有权使用的会址。 “会址”是指专供会社及其会员长久或暂时使用的处所或其任何部分。
简而言之,「会社合格证明书」 (行内简称:会所牌)是指一群朋友(会员),需要一个能提供吃喝玩乐的地方,所以申请时需要向当局递交会员名单,基于不对外开放的原因,因此所有门口都会贴上「只招待会员」的标示,所以与普通向食环署申请食牌需要符合消防设备、卫生条件、通风等申请要求上民政事务处都较为阔松,而且费用亦稍为较便宜
不应办的事项:
把会址设于大厦公契或批约条款禁止处所作为会址及 /或会址有关用途的大厦 (大厦公契和政府租契的副本,可于土地注册处缴费索取 );
把会址设于没有适当逃生途径的处所;
把会址设于工业大厦的处所,因为大部分工业大厦的火警风险都甚高,一般不适合作为会址;
把会址设于单梯大厦地下以上的楼层;
把会址设于地库第四层或以下的处所;
把会址设于指定作紧急或通道用途的地方,例如大厦的隔火层或公众地方;
把会址设于有厨房设施并直接位于注册学校、幼儿中心或安老院之下的处所;
把会址设于把会址设于有僭建物的处所;
在牌照事务处人员与你到有关的处所进行初步视察,并就所需进行的改善工程给予意见前,展开任何建造、翻新或装修工程;
在取得牌照事务处发给的合格证明书前开始经营;
忽略其他政府部门的规定,包括屋宇署、消防处、机电工程署和环境保护署的规定(即使已获牌照事务监督发出合格证明书)。
应办的事项:
应备妥已成立和经营会社的证明文件,包括会社章程、成立目的、主要业务和活动、招收会员的准则和程序;
紧记会址必须只向会员或其带同的宾客提供服务和设施,才可获发合格证明书;
雇用合资格的承办商进行所需的改善工程;
雇用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进行所需的消防装置工程;
把所有已登记的图则和牌照事务处发出的文件妥为保管,以便随时参考。容均以有关政府部门最后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