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及其他相關法例規管的活動,任何人擬經營食肆,必須在開業前領有由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環署)署長簽發的食肆牌照。 發牌予食肆旨在保障公眾衞生及顧客安全。一般而言,作食肆用途的處所必須符合屋宇署、消防處、食環署、地政總署和規劃署就樓宇安全 (包括沒有違例建築工程)、消防、通風設施及衞生方面訂立的規定,以及符合政府租契的條件和法定圖則的規限。 為方便食物業盡早開業,食環署推行暫准牌照制度,向已符合衞生、樓宇安全和消防安全各項基本規定的處所簽發暫准食物業牌照。暫准牌照的有效期為六個月,在這段期間,持牌人須履行所有尚未遵行的規定,才會獲發正式牌照。閱覽有關申請飲食牌照的詳情內容 中文版 / 英文版

我們考慮到初次創業者在申請食肆牌照的時候會感到困擾和苦惱,所以我們特別設有代辦申領各類型餐飲業牌照、轉讓各類型牌照或許可證、代辦各類型申請牌照上所需要的證書,我們公司專門特別安排專業的牌照顧問為各位顧客解答一切申請食肆牌照上的疑難。

不應辦的事項:

揀選位於工業大廈內的處所;
揀選位於樓上指定作住宅用途的處所;
揀選位於第四層地庫或以下的處所;
揀選位於指定作緊急情況時使用地方的處所;
揀選直接位於註冊學校、幼兒中心或安老院下一層的處所,要避免對該等設施構成火警威脅;
揀選只有一道樓梯的大廈的上層單位;
計劃使用設有沙井或糞管/污水管及雨水管的地方作為廚房、食物配製室及碗碟洗滌室;
在申請審查小組還未核准牌照申請前,動工修葺或裝修有關處所;
對已獲申請審查小組核准的建議設計圖則作不必要的修改。任何改動都會阻延處理申請的工作;
在未獲發牌當局簽發牌照前就開始營業;
對其他政府部門,例如屋宇署、消防處、機電工程署及環境保護署等所訂的規定置諸不理(即使已獲發牌當局發出牌照)。
應辦的事項:

揀選根據入伙紙及政府土地契約指定作經營食肆業務的處所;
揀選沒有違例建築工程的處所(可參照核准建築圖則);
最好揀選實用樓面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的處所做普通食肆,以及不少於20平方米的處所做小食食肆;
揀選樓面有足夠負荷量的處所;
揀選有走火通道的處所;
揀選有自來食水供應、沖水廁所及妥善排水系統的處所;
揀選可以在廚房、廁所及座位間裝設獨立通風系統的處所;
將擬申領食肆牌照的處所的設計圖則及空氣調節/通風系統的設計圖則各一式三份,連同申請書一併送交有關的牌照組;
設計圖則應以十進制單位按比例(不少於1:100)繪製;
參考有關條例中排水、防止空氣污染及噪音管制等方面須遵守的規定;
若須進行大規模的改建或加建工程,或對上述某項規定並不熟悉,應聘用一名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