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社合格證明書(會所牌照)介紹

根據《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376章),“會社”是指任何法團或社團,其組成目的是為會員提供社交或康樂設施,而且是: (A) 為會員提供服務(不論是否牟利); (B) 擁有隻是會員及其帶同的賓客才有權使用的會址。 “會址”是指專供會社及其會員長久或暫時使用的處所或其任何部分。

簡而言之,「會社合格證明書」 (行內簡稱:會所牌)是指一群朋友(會員),需要一個能提供吃喝玩樂的地方,所以申請時需要向當局遞交會員名單,基於不對外開放的原因,因此所有門口都會貼上「只招待會員」的標示,所以與普通向食環署申請食牌需要符合消防設備、衛生條件、通風等申請要求上民政事務處都較為闊鬆,而且費用亦稍為較便宜

不應辦的事項:

把會址設於大廈公契或批約條款禁止處所作為會址及 /或會址有關用途的大廈 (大廈公契和政府租契的副本,可於土地註冊處繳費索取 );

把會址設於沒有適當逃生途徑的處所;

把會址設於工業大廈的處所,因為大部分工業大廈的火警風險都甚高,一般不適合作為會址;

把會址設於單梯大廈地下以上的樓層;

把會址設於地庫第四層或以下的處所;

把會址設於指定作緊急或通道用途的地方,例如大廈的隔火層或公眾地方;

把會址設於有廚房設施並直接位於註冊學校、幼兒中心或安老院之下的處所;

把會址設於把會址設於有僭建物的處所;

在牌照事務處人員與你到有關的處所進行初步視察,並就所需進行的改善工程給予意見前,展開任何建造、翻新或裝修工程;

在取得牌照事務處發給的合格證明書前開始經營;

忽略其他政府部門的規定,包括屋宇署、消防處、機電工程署和環境保護署的規定(即使已獲牌照事務監督發出合格證明書)。

應辦的事項:

應備妥已成立和經營會社的證明文件,包括會社章程、成立目的、主要業務和活動、招收會員的準則和程序;

緊記會址必須只向會員或其帶同的賓客提供服務和設施,才可獲發合格證明書;

僱用合資格的承辦商進行所需的改善工程;

僱用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進行所需的消防裝置工程;

把所有已登記的圖則和牌照事務處發出的文件妥為保管,以便隨時參考。容均以有關政府部門最後公佈為準